内河船涉海运输怎样处罚?危货押运人员是必需的吗?

发布时间:2024-03-21 点击:179
问:内河船舶涉海运输在发现地处罚后,船籍港所在地能否再根据“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对经营人进行处罚?
回复
您好,内河船非法涉海运输行为,既违反了关于超航区航行的规定,也违反了关于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规定。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对“超航区航行”进行严格处罚;经营人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超许可范围经营”进行严格处罚。
问: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否均要配备道路危险货物押运人员?
回复
您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三条第三款明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同时,该规定还明确,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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